精选房产合同模板锦集9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房产合同9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房产合同 篇1卖 方:
代表人(代理人):
送达地址:
买 方:
代表人(代理人):
送达地址:
证件名称及号码:
证件名称及号码:
证件名称及号码:
证件名称及号码:
送达地址:
经纪方: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经纪方提供居间服务,三方就房产买卖及居间关系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转让房产标的】卖方转让给买方的房产位于武汉市 区 单位物业(下称该房
地产),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结构, 用途,《房屋所有权证》号 字第 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字第 号,买方已经核实以上房产信息。(以上均以有效证件记载为准)。
第二条【房产产权状况】房地产产权现状为以下第( )种:
A、该房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无抵押或其他权利限制,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处分权,卖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 日内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托管于经纪方或经纪方指定担保公司处作为办
理过户手续之用。
B、该房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该房产处于抵押状态,仍欠银行贷款约 元
整(小写: 元)人民币,卖方应在赎房后 日内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托管于经纪方或经
纪方指定担保公司处作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买卖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赎房:
(a)、卖方自己筹资金赎房,并应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还清贷款、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逾期不
能超过 日;
(b)、买卖双方同意用买方支付的购房首期款替卖方赎房,买方在卖方房产贷款银行通知可提前还款时直接付
款到卖方的贷款银行办理赎房;
(c)、卖方委托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融资赎房,卖方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出具全权委托公证书给担保公
司和经纪方指定人员,以方便办理赎房手续。
第三条【房产转让价格】该房产转让价格为按套转让,转让价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如
包括其它随房转让的家私家电的,以列明的清单为准。
第四条【付款约定】:
(一)定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为第一部分房款。卖方同意买方在签署本合同时
支付部分定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经纪方应预留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在经纪方作为交房保证金及水电费、煤气费、物管费等保证金。签订合同后 日内向 (卖方/经纪方)支付
剩余定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本条所约定的定金如部分或全部交由经纪方托管的,买方将定金支付给经纪方后,视为卖方收讫,发生定金效力。如买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支付过诚意金,在签署本合同时自动转为定金。托管在经纪方的定金于 时由经纪方直接支付给卖方,如在支付托管定金条件成就时,买卖双方
因发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纪方托管定金依据买卖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付款,无法签署书面协议的,任何一方无权单方要求经纪方付款,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人民币 元整(小写: )为第二部分房款。付款方式为以下第( )种:
A、一次性付款: 买方应在 之前将房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足
额支付给 (卖方/经纪方监管/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
B、银行按揭付款:
(1)买方应在房产过户收单后 个工作日内将首期款(第二部分房款的一部分)人民币 元整(小
写: 元)足额支付给 (卖方/经纪方监管/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此款不包括已经支付的定金。
(2)第二部分房款余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买方以 (商业贷款/公积金贷
款/其他方式协商)方式支付给卖方,并委托经纪方办理贷款手续,支付按揭手续费。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买
方申请的贷款金额,买方应在过户当日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差额房款给卖方。
卖方开户银行: 银行 支行 开户名: 帐号:
买方开户银行: 银行 支行 开户名: 帐号:
第五条【房产过户】
(一)、买卖双方应在房产注销抵押登记后 个工作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交纳过户税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方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卖方保证对该房地产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同时保证卖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通知承租人出售事宜,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次转让之前已产生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租赁清还及抵押等事宜,卖方应在签署《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前清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买方无需负责,否则卖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条【过户税费承担】(1)调档费;(2)契税;(3)印花税;(4)综合服务费;(5)产权登记费;(6)营业税;(7)城市建设维护税;(8)教育费附加;(9)土地税;(10)个人(单位)所得税;(11)土地增值税;(12 评估费;(13)合同交易工本费;(14)土地登记费;(15)测绘费;(16)公证费;(17)律师费;(18)赎房费用;(19)保险费; (20)按揭手续费; (21)土地收益金; (22)其他 。其中买方支付以上第 项税费,由卖方支付上述第 项税费。经纪方代办税费交付手续的,买方承担的税费应提前支付到经纪方指定帐户,卖方承担的税费可直接从房款中抵扣。若出现约定之外的税费及因政府出台新的规定而使上述约定的税费额增加,双方约定则由按以下第( )种:A、按政府规定各自支付 B、买方承担 C、卖方承担
第七条【第二部分房款】
(一)、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如买方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须办理完贷款抵押手续) 个工作日内由经
纪方直接将托管款项划入卖方指定的收款帐户。如此款在银行监管,则由银行依据双方与银行签署的监管协议,由银
行付款。
(二)、交房保证金、水电费、物管费保证金,在卖方办理完房产交接手续、水电过户手续、并结清所欠的水电
费、物管费等费用后后 个工作日内由经纪方直接划入卖方指定的收款帐户。
< ……此处隐藏4875个字……、 甲方不得私自与乙方客户联系,每次联系必须通知乙方,乙方有权了解并参与甲方与乙方客户的会谈,甲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乙方参与,十一、甲方的财务会计等相关帐务如拒绝乙方核查导致中介合同的数量无法核实可以推定为甲方应支付的中介费为50万元人民币.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中介费每逾期一天按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其他违约情节的违约金为20万圆人民币。
十二、双方特殊约定事项(本条事项与其他条款有矛盾时,依本条约定为准。)
十三、乙方不得向甲方及经办人做任何形式的关于中介行为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关于有关业务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十四、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选择按以下二种方式处理。
1、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2、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五、未尽事项应按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之,可调解也可以按约定提起仲裁或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
十六、本合同手写处内容同机打内容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七、双方应提倡使用书面方式,口头行为不具有对抗书面材料的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2分,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产合同 篇9房产新政出台后,由于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贷款额度减少、贷不出款,引发买受人退房潮,焦点主要在于,房产新政是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还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买受人要求退房是否属于违约,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认为房产新政属于情势变更,买受人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房产新政实施,导致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贷款额度减少、贷不出款,改变了房款支付方式和比例,这是双方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所无法预料的,无法避免的,是一种无法防止的外因,而非买受人个人原因导致,而且超过了买受人承受能力,买受人无法克服,房产买卖合同纠纷。若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对买受人来说将导致明显不公平。所以,房产新政属于情势变更,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不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认为房产新政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买受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是一份有效合同,且合同的内容也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对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而且房地产调控政策并非不可预见、并非不可克服,因此房产新政不属于情势变更,属于商业风险,买受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房产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买受人应继续履行合同。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的争议焦点是房产新政在房产买卖合同中的法律定性问题。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房产新政出台,对房产买卖产生巨大的冲击,房产新政这种情况属于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合同一方能否以情势变更要求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要求解除合同?要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应对情势变更原则及相关构成等作一定的了解和分析。
1、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合同范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这两个司法解释是目前房产新政下引用情势变更原则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2、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一项涉及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则。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维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谓情势,应指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所发生的不可预见,无法控制,致使合同之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并且其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者是局部,而不是单单只影响该合同本身,而且不是直接对合同的利益产生影响,而是通过该事由影响了合同订立所依赖的客观环境或者是基础,进而影响该合同的,在这种情形下,履行该合同会造成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不均衡,出现显失公平的局面,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所谓的变更,是指合同赖以订立的基础或者环境(即情势)发生了异常的、根本性的变动。这主要是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一般的变化,如果不足以影响到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足以对合同订立的基础造成动摇,那么,就可以认为是一般的商业风险。
3、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1)、不能预见性。即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于订立合同之时客观上不能预见的。此处的不可预见与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性应具有一致性,并且可能会有某种关联性,很多的情势变更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2)、不可归责性。民法上以过错责任为主要的归责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可归责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当事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3)、该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情势变更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是履行完毕之后。
(4)、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是指非常明显的不公平,而不是一般的利益不等或者对价不均。即符合《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倘是已经履行的合同造成了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就不能适用了,因为情势变更原则只对于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生效,无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
(5)、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后不会造成新的不公平。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当事人之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进行的合同调整或者解除,倘调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为不足以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更甚者若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显失公平,则非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本意,更加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后进行的合同调整不会造成新的不公平,这是一个很基本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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